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台北班基本倫理學第四組提問以及孫老師簡答

台北學分班 基本倫理學() 第四組提問報告

第四組成員:24李秋慧 40吳嘉錡 52楊淇之 64梁秦宜 66郭美利77阮珊珊

全組共同提問,如下:

1. 康德認為:道德外的應然皆是「假言令式」,是否有例外? 「定言令式」的前提是:「只要是人,就應該做人該做的事」,這個前提可以被忽略,是因為人無法「擺脫」做人的事實,意思是指人有時軟弱,意志力不堅定時,便做不到道德所規範的事嗎? (P.5)非也

2. 「實然倫理」是一個人或一個社會「實際上」相信的「應該如何做人或生活」的道理;「應然倫理」則是一個人或社會「應該」相信的有關「應該如何做人或生活」的各種理想或原則。以上,是實然倫理與應然倫理的「操作型定義」嗎?(P.7)是這兩個詞的唯名定義,從而是我們使用他們時的操作型定義

(P.S.為釐清這二者的定義,卻發現我們彼此都有不同的解釋,而無法達成共識)

3. 有人根據儒家的等差之愛觀點主張,關懷活人福祉勝於看不見的胚胎的福祉。但是若因胚胎具有位格尊嚴不可傷害他,則是否意味著胚胎的位格尊嚴較維持生者的性命重要?(P.9) 胚胎也是生者,所以是一樣重要,並沒有比較重要

4. 胚胎若是位格則有「消極」與「積極」兩種生存權,他們的父母才是負有孕育義務的第三者,若父母皆已不在人世,則是否可解釋為積極生存權不存在,若「消極」與「積極」兩種生存權並未齊備時,是否可表示胚胎並不是位格﹖(P.10)不是。積極與消極生存權並非胚胎是否是位格的條件或原因。

5. 判斷別人時,可能由於認識不足而比較容易犯錯。所以該如何避免犯錯? (P.11)

:捷運裡坐在博愛座的年輕人沒有讓座給老弱婦孺,大家皆以痛惡的眼盯著年輕人,也許他有外觀看不出的苦衷而無法讓座,此時我們皆已犯錯!判斷別人要小心,不要只從外表判斷,要多方考察瞭解事實真相

6. 「較小惡」的行為區分?大、小惡是以甚麼為判斷基準? (P.12)價值高低

7. 道德評價語詞若可被定義,其定義為何? (P.13)有關做人意義與理想的評價性語詞

8. 傳統的規範倫理學基本上預設而不懷疑道德真理的客觀價值,肯定道德原則的知識意義,如果否定就無法解釋放諸四海的共通倫理。但在不同的社會背景或信仰文化下所謂客觀價值會被攻擊,例如人們接受『焚燒惡魔之子』、『祭天拜神』這樣的行為,那麼『火燒小孩是不道德的』這樣的共通倫理就不適用了嗎?(P.14)仍存在共通倫理,只是共通倫理有時間向度,需在時間中被發現被肯定。

9. 理性只能敦促人在惡劣環境中盡力做最佳的選擇,選擇中可能也包含某些惡。有無可能在選擇惡時也包含某些善? (P.16)當然可能。

10. 康德曾指出不道德的行為即使會帶來很大的好處仍是不道德的,換言之,如果是道德的行為,即使會帶來極大的災難仍是道德的,那此種災難式的道德對人的價值究竟為何?(P.17)災難一定是事前無法預防的,且儘量尋求避免的。道德是為了促進更大善,不是為了促進災難。

11. 目的論者重視行為結果係因為他們相信行為結果決定行為的對錯。這也通用於「可普遍化原則」嗎?(P.17)可通,而且,超過目前的講述範圍。

12. 莊子說:「嗜欲深者天機淺」,漠視道德的人往往唯利是圖,道德與利益難道一定背道而馳嗎?為大多數人謀求最大利益,難道是一種不道德的嗜欲?難道是天機淺嗎?(P.23)錯。

13. 「行惡限制」、「行善自由」的爭議點為何?超過範圍

14. 過度強調胚胎做為初期人類生命的意義,當科技進展,一毛一髮也可以發展為生命時,細微定義位格,是否讓人動輒得咎,而形同位格分裂(即單一意識卻有多重道德地位),道德是否科技化而受科技制約。嚴肅而重要的問題,但很難簡單回答。

15. 就醫學上我們用寬鬆的標準定義位格人,讓多數人認定胚胎具有其形上學的道德地位,以此來評述墮胎者的道德,對被道德判斷的對象是否過於嚴苛亦或有失公允?肯定胚胎之位格地位並非是因為用了寬鬆標準而得出者。

16. 胚胎以人工生殖的方式進行,無非是要生育下一代,來解決許多不孕問題。許多老年化的社會,伴隨新生兒的低出生率,無不鼓吹多生孩子,因此,科技進步能讓不孕問題解決,對社會是有益的,符合積極效益論的想法(實然倫理);今天科技進步同時也帶來「胚胎位格」的問題,若由對胚胎的處理過程與動機來看,違反義務論與正義原則(應然倫理)

這個例子來說,「應然倫理」批判「實然倫理」固然讓人同意,但「實然倫理」難道就不能改變「應然倫理」嗎?重新回過來建構新的應然倫理?這題需要rewor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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