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0日 星期四

台北班基本倫理學第十一組提問以及孫老師簡答

基本倫理學 第七組小組共同提問

組員名單:余芷勻(981381015)、楊希聰(981381020)、游于萱(981381021)、蘇裕琳(981381026)、賴至暉(981381043)、簡嘉盈(981381055)、陳靜怡(981381058)

P.1&課堂補充

  • 莫爾在「倫理學原理(蔡坤鴻/ 譯)」一書中論及「與行為有關的倫理學(實踐倫理學)」,把「責任」定義為「會比其他任何可能行為,引起更大善在宇宙中存在的行為 ( Which will cause more good to exist in the Universe than any possible alternative )」。至於「正當的 ( right )」與「道德上許可的 ( morally permissible )」行為與「責任」不同的是:不會比其他任何可能行為,引起更少善的行為。上述的論點是否就等同於相稱主義的基本觀點?而書中所稱的「善」,是否也能和相稱主義中所稱的「價值」劃上等號?
  • 承上題,莫爾在書中主張要區別「可能的行為(a possible action)」和「可能設想到的行為(an action of which it is possible to think)」,「可能的行為」是否和「預見的結果(foreseen outcomes)」呈高相關?而「可能設想到的行為」是否會和「意圖的結果(intended outcomes)」呈高相關? (5/15課堂的補充)跳過這個課外問題,因為這要先去熟悉莫爾
  • 良心的本質是認識客觀,而且每個人都應自覺自己的良心可能會犯錯,認知是具有被動接受性的,但如何判斷客觀?而這樣的客觀性質是不是一種主流價值下的從眾效應? (5/15課堂的補充)上課說明
  • 「相稱主義的基本出發點是:道德應然以價值實現為基礎。依此,道德上正確的行為就是,從人性整體考量時,能實現最大價值的行為。由於大部份行為在實現某些價值時,都同時帶來一些負面的價值-這情形尤其以價值衝突的處境最為明顯,相稱主義便要求,同一行為所帶來的正價值與負價值之間應有相稱性。只當這相稱性存在的時候,才有實踐該行為的相稱理由。」

在上述論述中何謂人性整體的考量?價值的定義又為何?這些考量和價值大小的判斷難道不會與對人或行為的道德判斷混淆在一起,而造成論證邏輯的謬誤?註31

此段話是否在闡明道德兩難情境下,將「最大價值的行為」落實,才能更加突顯「實踐該行為的相稱理由」?「同一行為所帶來的正價值與負價值之間應有相稱性」指的是一般情況?任何情形抑或指道德兩難下的特殊情況下,而彰顯「價值實現」的可貴?

P.2

  • 「同一行為所帶來的正價值與負價值之間應有相稱性。只當這相稱性存在的時候,才有實踐該行為的相稱理由。」請問何謂正價值與負價值之間的相稱性?上課說明
  • 「目的論者基本上認為,行為的結果扮演關鍵的角色。」在每個人不同主觀和考量之下,如何論定行為的結果為好或壞?註31上課說明

P.4

  • 「實在界」可以如何做解釋呢?reality
  • 「德菲藍茲曾提過,抽象的行為描述容易忽略行為實踐的連續性,而有原子論的危險。」請問何謂原子論的危險?上課說明
  • 造成原子論的危險是指何種結果?「原子論」在本段脈絡中,指的是類似原子論中「同素異形體」的結果嗎?也就是抽象的行為描述,倘若失去脈絡(context),便會形成對同一件行為描述卻產生人言言殊的「同素異形體」,可以這樣理解嗎?
  • 倫理學家所做出的行為評價是什麼形態的?是原子論的?還是連續性的?(或是其他)要注意景深,儘量避免原子論式的說明 若是原子論的,原子論要如何評價連續性的行為?行為描述已有原子論的危險,再加上行為評價原子論的危險,豈不使整個行為理論有雙重的危險?行為評價若是連續性的,可否舉一個連續性行為評價的例子?上課說明
  • 「若不加以注意,就容易失去歷史的縱深派落和同情理解」,若深入脈絡中,每個行為者必然有他行使行為之原因,就如許多犯罪者也有苦衷,如此一來,當中的權衡輕重難以拿捏。
  • 在行為描述的具體實踐中,「保有歷史的縱深脈絡與同情理解」不會有陷入道德的虛無主義或相對主義的危險嗎?
  • 在行為描述的具體實踐中,是否應在「保有歷史的縱深脈絡與同情理解」和「法律主義的倫理學」中取得平衡?若然,有辦法取得平衡嗎?

P.5

  • 「行為描述中包含意圖因素,使得行為變得更有意義,例如:不吃東西 VS 節食」,若以邏輯來論述此觀念,不吃東西是節食的必要條件,卻非充分條件,因為有可能包含其他意圖(絕食、齋戒…),那是否可將「行為」視為「行為意圖」的必要非充分條件?題意不清,上課說明
  • 「實際的行為描述常常只是按溝通的需要,有所選擇地掌握某些意圖因素,並把另外一些排除在外。…然而深層的動機是什麼,並沒有得到說明。」
  • 深層的動機是什麼?我們該如何用客觀的認知來評價主觀的行為描述?題意不清,上課說明
  • 進一步來看,這些動機又可以溯源於人心深層的基本抉擇:「行善避惡」或「自我中心」。那該如何用客觀的認知來評價主觀的行為描述?題意不清,上課說明
  • 「在描述層次上,行為意圖和行為本身之間的區分,不是那麼絕對的。」若能將何為「行為本身」有所定義,是否較能區辨行為意圖與行為本身?

P.7

  • 「康德也承認,要描述行為的特徵,不能不運用某些結果。所以他區分『建構行為本身』的結果與『非建構行為本身』的結果。」「建構行為本身的結果」意指「行為本身」,而「非建構行為本身的結果」指的是「行為處境」嗎?課堂說明
  • 注釋25:「將行為結果看成完全屬於行為處境,是反對結果主義者常有的看法。在他們眼中,行為結果完全屬於行為處境,因此如同行為處境一樣,不足以本質性地決定行為本身的道德品質。」所以,結果主義的「結果」實際上包含比行為處境更廣大的一切正反價值,以此來肯定結果主義中的行為價值實現:「可預見的正反價值」或「行為可預見的結果」下的決定!?是的

P.10

  • 「行為的道德正確性完全由行為可預見的結果來決定」,那其道德正確性是否能被明確的定義,抑或是符合「善大於對」即可呢?「善大於對」是語言的混淆例如:安樂死是為了減輕患者傷痛而停止延長生命,不進行CPR或是拔除維生系統(這通常不是安樂死,而是放棄無效的侵入性治療措施。安樂死是指打一針提早結束其生命及痛苦),但就其道德而言,卻是提早結束患者的生命,那麼,患者的家屬在簽署同意書之際,常面臨許多掙扎與無奈,但就其結果而言,簽署同意書的當事人往往成為箭靶,被其他親戚朋友撻伐的對象,那麼此行為的道德正確性又該如何緩頰?是效益原則、患者的福祉或其他?每個人但憑良心去理性衡量,撻伐別人的人具良心與對話開放性嗎?
  • 關於目的論者福克斯對結果主義容易有主觀主義的傾向的批評,亦即:「忽略行為『客觀』的結果,而只注意『主觀』意圖的效果。」如果將上述批評內涵改為:「忽略行為『客觀』的結果,而只注意『主觀』認知的效果。」那麼結果主義是否正好坐實了福克斯的批評呢? 道德判斷本來就該具主觀性,何來「坐實」之說?

P.11

  • 當倫理學家拿諸如「結果主義背離傳統倫理學」(P.2~P.3),或「結果主義容易有主觀主義的傾向」,或「結果主義可能根本就是效益主義的一種形式」(P.11)來評論結果主義時,我們或可將其認定為公開討論。但若他們將這些論述拿來質疑或批判結果主義時,我們是否也可視他們(這些倫理學家)疑似落入原子論的危機而失去歷史的縱深脈絡與同情理解?甚至認為他們已淪為法律主義(legalistic)的倫理學家?需先釐清題意,可在全班討論與說明

某些倫理學家的確將倫理視為每個人需孤零零面對的課題,是以孫教授提出了「倫理需於關係中去實踐」的論述,至此倫理學的基礎理論變得更生動、更富人性。

P.13

  • J. Connery, F. Carney等人所持的「快樂主義式的效益主義」是指?上課解釋

P.14

  • 莫爾(G. E. Moore)論行為正確性時特別強調,「行為本身」的「工具善」(good as means以及「行為結果」中的「本身善」(good in itself。所指為何?舉例?對全班說明

P.15

  • 意圖的結果 V.S 行為的結果,我們可以如何分辨或解釋呢?上課解釋
  • 如果我們肯定相稱主義的基本洞識(道德應然以價值實現為基礎),並且將「結果」精確地定義為「行為所實現的一切正反價值」,那麼關於「以赫爾兩層道德思維方式的區分將結果主義理解為『證明』層次的理論,而不是『應用』層次的原則。」的論述還這麼肯定嗎?能結果主義不也可以落實在實踐的層次上嗎?可以應該不只是拿來證明道德義務的有效性而已吧!沒錯,但日常生活依賴大家熟悉的道德規範就可以了

P.16

  • 「當道德義務尚未確定的時候,才需要透過結果主義來證明道德義務的有效性。也只有在這個層次上,相稱主義或結果主義才主張,價值或結果的衡量是證明道德義務『唯一』的方法。」
  • 請問:結果主義證明了哪些道德義務?若結果主義是道德第一原理,它就必須能解釋所有的道德義務 如果「價值或結果的衡量」是證明道德義務『唯一』的方法。那麼「價值或結果的衡量」是否就是說明或證成其他一切(規範行為的)道德原則或判斷的第一原則?
  • 結果主義用什麼樣的方式「證明」道德義務的有效性?舉例?──此證明的過程,是發生在「行為後」的證明(講究證據與事實)?還是「行為發生前」的證明(一種推論與估量)? 行為前後都需要
  • 呈上題,「結果」是指行為所實現的一切正反價值,如果將「結果」劃分出「行為前」的推測與衡量,那是否也就具有行為指導的「應用」層次?題意需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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